- 根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工作证明,证明员工在企业内的工作经历和职位等信息。
- 根据《劳动法》第65条规定,工作证明应当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表现等信息。
- 根据《劳动法》第66条规定,员工离职后,雇主应当在15日内向员工提供工作证明。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证明,并且雇主不得拒绝或者迟延提供。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雇主提供的工作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任何虚假信息。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员工对于工作证明中的不实信息有权要求雇主进行更正,并且雇主应当在7日内进行更正。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员工要求提供工作证明而采取报复性措施。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雇主违反工作证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企业职工福利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工作证明,并且工作证明应当包括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表现等信息。
- 根据《企业职工福利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提供工作证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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