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法》第 27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到期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者因参加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经济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劳动者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及时为其出具工作证明,不得拖延或拒绝出具。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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