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基准法》第35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成绩等信息。
2.《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提供工作证明。
3.《雇用安定法》第38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成绩等信息。
4.《雇用安定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提供工作证明。
5.《劳动契约法》第17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成绩等信息。
6.《劳动契约法》第18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提供工作证明。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证明,雇主应当在15日内提供。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提供工作证明。
9.《劳动标准法》第64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提供工作证明。
10.《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成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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