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主应向员工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应包括员工的姓名、职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表现等信息。
-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3条规定,员工离职时,雇主应在7天内向员工提供工作证明。
-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4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证明,并且雇主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提供。
-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5条规定,工作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6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更正工作证明中的错误信息。
- 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得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证明中的信息。
-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11条规定,工作证明是一种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12条规定,工作证明应当由雇主签发,并且应当加盖公章。
-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工作证明应当在员工离职后7天内提供。
-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14条规定,工作证明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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