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包括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提供适当的休息和工作条件。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包括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教育权利。 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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