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8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无害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0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虐待和侮辱劳动者。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禁止非法监视和侵犯劳动者的个人权益。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禁止侵犯劳动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非法辞退劳动者。
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
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限制劳动者的结社自由和罢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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