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19条规定,派遣人员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0条规定,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1条规定,派遣人员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2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3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4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5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和用工单位的安全。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6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环境。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7条规定,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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