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1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员工提供工作证明,证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职位、薪资等信息。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2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证明,雇主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3条规定,雇主提供的工作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4条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员工离开公司,也不得以不提供工作证明为由阻止员工离开公司。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5条规定,雇主不得在工作证明中包含与员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无关的信息。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6条规定,雇主应当在员工离职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工作证明。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7条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威胁、恐吓员工,要求员工放弃要求工作证明的权利。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第48条规定,雇主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员工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雇主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资料,不得将员工的个人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应当保留员工的工作记录,包括工作证明等文件,至少保留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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