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或者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出具工资支付证明。 8.《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结清劳动报酬。 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结清社会保险费用。 10.《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其结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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