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表现等。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在7日内向其出具工作证明。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要求工作证明的,雇主应当在7日内出具。
《劳动法》第47条规定,雇主不得在工作证明中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工作证明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雇主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内容包括离职日期、离职原因等。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出具。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对离职证明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出具离职证明为由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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