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本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明书,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成绩等。
劳动基本法施行细则第28条:规定工作证明书应当由用人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劳动基本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工作证明书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7日内发放。
劳动基本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工作证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不得有虚假内容。
劳动基本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发工作证明书,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劳动者派遣法第19条:规定派遣劳动者的派遣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明书。
劳动者派遣法施行细则第28条:规定派遣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7日内发放工作证明书。
劳动者派遣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工作证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在派遣企业的工作情况,不得有虚假内容。
劳动者派遣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派遣企业应当在工作证明书上注明劳动者是派遣劳动者。
劳动者派遣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派遣企业签发工作证明书,并且派遣企业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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